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佩樺被告曾建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制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佩樺因被告曾建財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建財因犯詐欺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林佩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先前陳報位於「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等住居所通知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依上址前往代為執行拘提,亦均拘提未果,另經彰化地檢署及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0年9月1日簡式審判筆錄、新竹地檢署110年11月12日囑託代為執行暨追保通知函文、彰化地檢署執行傳票暨追保通知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執助字第752號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暨追保函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1年2月15日囑託代為拘提函文、臺中地檢署111年執助字第376號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南投地檢署111年執助字第81號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111年3月23日因施用毒品案件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參,則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而喪失人身自由,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