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呂志嫻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金元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應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代位人 鄭振甫 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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