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炎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景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零 陸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 黃正憲 已死亡,並於民國102年5月19日申登,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黃正憲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