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即弘梧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弘梧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6年度聲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為證。
三、經本院核閱上述民事裁定影本,並調取本院96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