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三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指定送達代收人 陳光龍 律師相對人冠輝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大全街郵局第第1168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對相對人提供擔保而為假扣押執行,今因無再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以撤回假扣押執行,並以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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