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甲○○
2號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合榮組重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合榮組重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賦及財產問題正與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執行處處理中,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結卷宗,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8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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