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39號原告 蘇暐程 被告 解文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金訴字4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解文亮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金訴字43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謝承益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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