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原告AE000-A11014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7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