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張春和 相對人 蔡如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劉秉承 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蔡如芬所擔保債務人劉秉承向聲請人借款金額3,0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7月3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合作協議書、協議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二件暨建物登記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麻園頭││185-8│建│60│全部│├─┼───┼────┼───┼───┼──────┼─┼─────┼──────┤│2│臺中│西區│麻園頭││185-9│建│5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西區麻園│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7.1│陽台:22.3│全部││││頭段185-8、185│層數:四層│二層:67.1│屋頂突出物│││││-9││三層:67.1│:15.37││││9395├───────┤│四層:67.1││││││臺中市西區精誠││合計:268.4││││││15街13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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