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陳淑賢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告 王勛 嶢(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斯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王圳卿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王勛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王斯瑩、王郁盛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為被繼承人王圳卿之配偶,被告則為王圳卿之子女,於民國105年7月25日王圳卿死亡後,與伊同為王圳卿之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王圳卿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法定應繼分各四分之一。茲因被告王勛嶢長年定居美國而所在不明,致兩造未能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王圳卿所遺之系爭遺產,應按兩造各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被告王斯瑩、王郁盛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場辯稱:伊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等語為辯。另被告王勛嶢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王圳卿於105年7月25日過世後,兩造為王圳卿
之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系爭遺產,應繼分各四分之一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存摺影本、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定期(儲蓄)存款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存摺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外幣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士林分行存摺影本、元大證券存摺影本、第一金系列基金對帳單影本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9、30、31、32、34、35、44、45、46、47、48、49、
50、51、52、53頁),堪認屬實。又王勛嶢於107年間出境後,未再入境,且因無法聯繫而為公示送達,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在卷為證(見調解卷第21、22頁),堪信原告主張因王勛嶢行蹤不明,致兩造無從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語屬實。此外,復未見系爭遺產有何依法律或依契約不得分割之情事,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自屬有據。㈡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系爭遺產均為流動性與變價性高之存款或股票,在單位之經濟利用效率上相當,故為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應將系爭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始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之規定,由兩造按各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王圳卿之遺產(存款部分計算至108年7月29日即本件起
訴時)┌──┬──────────┬───────┬───────┐│編號│名稱│數量或金額│分割方法│├──┼──────────┼───────┼───────┤│一│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帳號│21,313元││││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二│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帳號│549,908元││││00000000000000號存款│││├──┼──────────┼───────┤││三│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定期│1,000,000元││││存款│││├──┼──────────┼───────┤││四│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定期│3,000,000元││││存款│││├──┼──────────┼───────┤││五│士林芝山郵局帳號0002│152元││││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六│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帳號│67元││││00000000000號存款│││├──┼──────────┼───────┤││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美金378,500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662.45元││││號外幣存款│││├──┼──────────┼───────┤編號一至十七所││八│合作金庫銀行士林分行│85,854元│示之財產,均由│││帳號0000000000000號││兩造按各四分之│││存款││一比例分配。│├──┼──────────┼───────┤││九│台泥股票│1,086股││├──┼──────────┼───────┤││十│泰豐股票│308股││├──┼──────────┼───────┤││十一│全新股票│18股││├──┼──────────┼───────┤││十二│開發金股票│5,568股││├──┼──────────┼───────┤││十三│凱碩股票│10,608股││├──┼──────────┼───────┤││十四│太電股票│11股││├──┼──────────┼───────┤││十五│萬有股票│10,000股││├──┼──────────┼───────┤││十六│寶祥建設股票│970股││├──┼──────────┼───────┤││十七│大趨勢基金│944.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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