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調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家芸葉茜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尤家芸、葉茜旻所有坐落高雄○○○區○○段
376、377地號土地及其上8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尤家芸、葉茜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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