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傅清權 被告 彭美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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