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家園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8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本件受判決人鄭家園雖對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8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程式,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張惠閔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