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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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河貴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
洪文佐 律師被告 柯霆達
麒鍵達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伶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