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黃瑋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育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里、黃正愷、吳育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萬里、黃正愷、吳育安(下稱被告3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至106年11月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衡酌本案被告3人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認為被告3人之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經斟酌命被告3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按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