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226號

聲請人 黃士魁

代理人 連桂彬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籃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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