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226號
聲請人 黃士魁
代理人 連桂彬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籃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