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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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告立達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1,2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9,5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顏世翠法官廖子涵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