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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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告 莊國龍
曾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龍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