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過失傷害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以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九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