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9日、95年
3月30日、95年4月29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46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489、122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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