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9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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