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75號聲請人 林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 葉美觀 變更為林瓊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前經本院准予備查並指定葉美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現因葉美觀不克繼續擔任,相對人之唯一法人股東英商Schroder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下稱SchroderInt'l)已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同意改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向本院聲請變更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聲請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於104年11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14日准予辦理解散登記,由 陳相儒 獲其唯一法人股東SchroderInt'l指定就任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經本院於105年1月28日准予備查,嗣相對人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准予備查,並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以106年度司字第210號裁定指定葉美觀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5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年度司字第210號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之案卷核閱無誤。今SchroderInt'l既於108年7月29日同意改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願就任,有SchroderInt'l所出具同意書、聲請人所出具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各1紙在卷可憑,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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