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65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6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成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326號、第34887號、第34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鄭成擔任「豐洋一號」漁船(編號:CT6-0355號)船員, 莊順得 擔任該漁船船長,而 林宏樹高永基施萬來 皆係該漁船船員,其等均明知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民國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共同駕駛上開漁船,於96年8月24日17時30分許,以捕魚名義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不詳時間,在約北緯21度40分、東經
115度06分之公海上,以不詳代價,向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總計16萬4380公斤漁貨後,旋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上開船舶之船艙內並運送回港。嗣於同年9月15日8時30分許,莊順得等人運送如附表一所示漁貨自高雄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進口時,為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屏東機動查緝隊等人員實施監卸勤務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漁貨,始悉上情(96年度偵字第00000號)。
(二)被告鄭成為「豐洋一號」(CT6-0355)漁船船員,莊順得為該漁船船長,施萬來、 莊國駿 、高永基、林宏樹、 吳昭明林天從 為該漁船船員,均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擔任該漁船船員期間,自96年
4月11日至同年8月21日止(96年3月23日、96年4月7日涉嫌走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先後7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不詳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經、緯度附近,向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交易取得如附表二所之魚獲,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搬至上開漁船後,再由被告等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之船艙內,嗣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運送上開漁類欲進入高雄第二港口販售圖利時,為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查獲,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始悉上情(96年度偵字第34887號)。
(三)被告鄭成係「豐洋1號」漁船(編號:CT6-0355號)船員;莊順得係該漁船船長;施萬來、 游進忠李鏡波 及高永基則均係該漁船船員。渠等均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共同駕駛上開漁船,於96年10月15日16時40分許,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不詳時間,在北緯21度30分、東經114度40分之南中國海域,向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以不詳之代價,交易取得白鯧(8.11噸)、軟絲(6.47噸)、四破魚(
21.465噸)、小卷(49.63噸)、透抽(13.085噸)、花枝(35.2噸)後,旋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上開船舶之船艙內,於96年11月22日凌晨1時10分許,運送上開魚類欲進入高雄第二港口報關進口販售圖利。嗣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將漁獲過磅稱重拍照,扣得上開漁貨,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查悉上情(96年度偵字第34888號)。
(四)因認被告 鄭成涉 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 鄭成業 於108年7月30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查獲漁貨
┌──┬──────┬───────┐│編號│品名│數量│├──┼──────┼───────┤│1│透抽│8,350公斤│├──┼──────┼───────┤│2│ 蝦仁 │1萬1,980公斤│├──┼──────┼───────┤│3│花枝│3萬9,080公斤│├──┼──────┼───────┤│4│小卷│2萬7,100公斤│├──┼──────┼───────┤│5│金線魚│1萬2,290公斤│├──┼──────┼───────┤│6│白帶魚│1萬5,630公斤│├──┼──────┼───────┤│7│吻仔魚│3,130公斤│├──┼──────┼───────┤│8│草蝦│1萬6,150公斤│├──┼──────┼───────┤│9│肉魚│2萬8,700公斤│├──┼──────┼───────┤│10│白蝦仁│1,970公斤│├──┼──────┼───────┤│總計││16萬4,380公斤│└──┴──────┴───────┘附表二:
┌──┬──┬──┬──┬──┬───┬────────┐│編號│出港│入港│作業│作業│作業│漁獲│││日期│日期│天數│漁區│船員││├──┼──┼──┼──┼──┼───┼────────┤│1│96年│96年│13.5│東經│莊順得│巴頭魚9噸、黑鯧1│││4月│4月││115│施萬來│噸、肉魚3噸、透│││11日│28日││度3│莊國駿│抽5噸、白口魚6噸││││││分北│高永基│、白帶魚6噸、金││││││緯│鄭成│線魚8噸,共計38││││││20度│林天從│噸。││││││58分│││├──┼──┼──┼──┼──┼───┼────────┤│2│96年│96年│11│東經│莊順得│花枝5噸、雜頭魚│││5月│5月││117│施萬來│3噸、透抽5噸、雜│││3日│18日││度18│莊國駿│頭魚3噸、狗母魚││││││分北│高永基│6噸、蝦仁0.3噸、││││││緯22│鄭成│金線魚4噸、咬狗││││││度9│吳昭明│魚4噸,共計30.3││││││分││噸。│├──┼──┼──┼──┼──┼───┼────────┤│3│96年│96年│12│東經│莊順得│狗母5噸、皮刀魚1│││5月│6月││117│施萬來│噸、白口魚5噸、│││21日│6日││度16│莊國駿│透抽3噸、金線魚4││││││分北│高永基│噸、花枝5噸、四││││││緯22│鄭成│破魚8噸、雜魚1噸││││││度8│吳昭明│、海蝦仁0.2噸,││││││分││共計32.2噸。│├──┼──┼──┼──┼──┼───┼────────┤│4│96年│96年│15│東經│莊順得│狗母6噸、透抽4噸│││6月│7月││117│施萬來│、紅目鰱4噸、剝│││8日│1日││度18│莊國駿│皮魚3噸、白口4.5││││││分北│高永基│噸、花枝6噸、金││││││緯22│鄭成│線5噸、海蝦仁0.5││││││度9│吳昭明│噸,共計33噸。││││││分│││├──┼──┼──┼──┼──┼───┼────────┤│5│96年│96年│8│東經│莊順得│小卷2.5噸、海螺│││7月│7月││117│施萬來│0.3噸、花枝8噸、│││2日│12日││度16│莊國駿│海蝦仁0.2噸、咬││││││分北│高永基│狗1噸、狗母4.5噸││││││緯22│鄭成│、鮸魚1噸、金線││││││度8│吳昭明│3.5噸,共計21噸││││││分││。│├──┼──┼──┼──┼──┼───┼────────┤│6│96年│96年│15│東經│莊順得│紅目鰱15噸、小卷│││7月│8月││117│施萬來│1噸、透抽2噸、海│││15日│2日││度16│莊國駿│草蝦0.7噸、章魚││││││分北│高永基│3噸、軟絲3噸、海││││││緯22│鄭成│蝦仁0.3噸,共計││││││度9│林宏樹│25噸。││││││分│吳昭明││├──┼──┼──┼──┼──┼───┼────────┤│7│96年│96年│16│東經│莊順得│金線魚4噸、紅目│││8月│8月││113│施萬來│鰱3噸、巴頭魚5噸│││8日│21日││度50│莊國駿│、花枝4噸、章魚││││││分北│高永基│3噸、剝皮魚2噸、││││││緯20│鄭成│海蝦仁0.3噸,共││││││度30│林宏樹│計21.3噸。││││││分│吳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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