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管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耿山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張耿山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耿山(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街○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張耿山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耿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耿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耿山(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街○號)生前向聲請人借貸未償,且其死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張耿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其債權人,屬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指定 郭意如 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一份、戶籍謄本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影本一件、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六五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一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六五號拋棄繼承卷查明屬實,是核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國庫之綜理機關,此為國有財產法第九條第二項所明定,其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且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於遺產管理指定之實際運作,應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較為妥適。爰不依聲請人所請指定郭意如為遺產管理人,另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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