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茂嘉代理人羅閎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茂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茂嘉(下稱受刑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數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是本院於裁定前,以陳述意見調查表函詢受刑人及其代理人,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及其代理人迄至本院為本件裁定時,均未函覆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31至35頁),是本院爰審酌受刑人前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聲請狀所載意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之法益異同,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於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刑事判決原就其全部得易科罰金部分(即判決附表四之1編號2至5、7、
8、10、11、12、14、17、18、23、25、28至30、33、35至3
8、42至44、46至48、50、51、53至60、63、64、66、68、6
9、71等共44罪),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其中判決附表四之1編號3、5、7、8、11、12、14、18、23、25、28至30、33、36、42、43、48、50、51、57、59、60、63、64、66、69等27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各罪)、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而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酌其中尚有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兼衡其上訴駁回部分及撤銷發回更審部分各宣告刑所佔之比例,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法律內部性界限,而以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前開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部分(即判決附表四之1編號1、2、4、6、9、10、13、15至17、20、21、26、27、31、32、34、
35、37至39、41、44、46、47、49、52至56、58、62、65、
67、68、70至72等共39罪),經本院以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就附表四之1編號1、2、4、6、9、10、17、20、26、32、35、37至39、41、44、46、49、56、58、67、68、70至72等共25罪(即附表編號28至52所示之罪)均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8至5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附表:受刑人陳茂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5日103年10月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9月4日103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456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7月15日(3次)103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789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6月12日103年3月14日至103年9月18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101112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1日至103年9月4日(3次)103年4月2日至103年10月2日(4次)103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131415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2日103年4月2日103年4月8日103年3月14日至103年9月10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161718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5日103年5月22日至103年9月1日(3次)103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192021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8月11日103年5月16日103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222324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7日103年9月10日103年5月19日103年3月11日103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252627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4日103年6月4日103年4月21日103年8月28日103年3月25日至103年8月27日(6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702號(編號1至2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9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畢)編號282930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7日至103年8月20日(3次)103年1月7日至103年9月15日(7次)103年3月3日至103年9月9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13233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1日至103年10月3日(7次)103年1月14日至103年10月7日(6次)103年1月16日103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43536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6日至103年9月24日(4次)103年1月23日至103年9月5日(6次)103年1月20日至103年9月4日(1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73839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7日至103年9月29日(11次)103年2月21日至103年10月9日(4次)102年12月2日至103年8月1日(5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04142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6日至103年9月15日(5次)103年1月2日至103年8月26日(4次)103年1月16日至103年9月3日(9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34445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7日至103年5月2日(5次)102年12月24日103年4月8日102年12月4日至103年9月4日(18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64748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至103年8月1日(3次)103年1月16日至103年9月16日(10次)102年12月2日至103年10月7日(8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95051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5日至103年8月14日(6次)103年2月12至103年9月15日(12次)102年12月17日至103年7月4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52(以下空白)罪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2日至103年9月24日(21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37號(編號28至52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