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45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進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書函內容,未載明係因保險事故而生之保險代位請求權)
二、債務人黃進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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