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隆
陳志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賴正隆、陳志明2人(下均稱被告)為鄰居,2人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上午7時31分許,在被告陳志明位於彰化縣○○市○○里0鄰○○路0段00巷00號住處前,因被告陳志明質疑被告賴正隆欠錢,而基於傷害犯意出手攻擊被告賴正隆,被告賴正隆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反擊,雙方因而互毆,致被告賴正隆受有前胸挫傷、右前臂及左足左肘挫傷之傷害;被告陳志明則受有右手大拇指挫傷(1*1公分)、右中指挫傷(0.5*0.5公分)、右手第四指挫傷(1*1公分)、右膝挫擦傷(3*1公分)等傷害等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並經2人互相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