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云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進財 等間給付分配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6,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