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杜氏美菁 被告 楊順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3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