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吳麗珍
胡新韋 被告 胡寶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