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大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訓 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7,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