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渝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渝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