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盧福源 被告 張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9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昭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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