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7498號),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五○一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錦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49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0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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