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36號聲請人 楊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楊明忠與養父 楊添福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明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楊添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楊添福於民國76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楊添福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楊添福成立收養關係,為楊添福之養子,而養父楊添福已於76年11月12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養父過世後,是否有繼承養父之遺產?)沒有遺產;(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養家有一個哥哥,當初和我一起被收養,但是我找不到他;(問:本生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有一個哥哥,他知道終止收養的事,他也同意」等語;而聲請人之生母亦到庭表示:「(問:當初為何要辦理收養?是否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因為楊添福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我是他的妹妹,所以我就過2個小孩給他,我本身目前還有
1個兒子,我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復本家」等情,此有本院100年1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且聲請人生父張水盛已死亡,亦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楊添福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其遺產,且養父有1養子可延續其香火,則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楊添福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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