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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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盧珍妹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何盧珍妹之新竹縣○○鄉○○村○○○路○○號地址,以掛號郵件通知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拆遷補償、就濟及獎勵清冊公告、發放等事宜,經郵務機構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何盧珍妹業已於民國68年6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