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淑慧 債務人 陳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1,793,975元│108年02月11日起至│1.74%│108年03月12日起至│0.174%││││108年08月01日止││108年08月01日止││││├─────────┼────┼─────────┼────┤│││108年08月02日起至│2.74%│108年08月02日起至│0.274%││││清償日止││108年09月11日止││││││├─────────┼────┤│││││108年09月12日起至│0.548%││││││清償日止││├─┼──────┼─────────┼────┼─────────┼────┤│2│1,792,832元│108年02月23日起至│1.137%│108年03月24日起至│0.1137%││││108年07月23日止││108年07月23日止││││├─────────┼────┼─────────┼────┤│││108年07月24日起至│1.995%│108年07月24日起至│0.1995%││││108年08月01日止││108年08月01日止││││├─────────┼────┼─────────┼────┤│││108年08月02日起至│2.995%│108年08月02日起至│0.2995%││││清償日止││108年09月23日止││││││├─────────┼────┤│││││108年09月24日起至│0.599%││││││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