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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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立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39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立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立凱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立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