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郭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郭翊瑩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郭翎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