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文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林文章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對被告林文章所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顯係漏載單位「元」字,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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