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 劉茂林 相對人 林靖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92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412號將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本案歷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8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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