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775號聲請人 陳賜源 相對人 楊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77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6年3月30日│5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45186│├─┼───────────┼───────────┼───────────┼───────────┼────────┤│2│106年4月14日│1,0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45187│├─┼───────────┼───────────┼───────────┼───────────┼────────┤│3│106年4月18日│1,5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45188│├─┼───────────┼───────────┼───────────┼───────────┼────────┤│4│106年5月6日│5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33932│├─┼───────────┼───────────┼───────────┼───────────┼────────┤│5│106年5月19日│6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56929│├─┼───────────┼───────────┼───────────┼───────────┼────────┤│6│106年9月5日│1,3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45197│├─┼───────────┼───────────┼───────────┼───────────┼────────┤│7│106年10月5日│3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45198│├─┼───────────┼───────────┼───────────┼───────────┼────────┤│8│107年1月26日│1,0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33936│├─┼───────────┼───────────┼───────────┼───────────┼────────┤│9│107年2月9日│5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741951│├─┼───────────┼───────────┼───────────┼───────────┼────────┤│10│107年4月20日│9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33940│├─┼───────────┼───────────┼───────────┼───────────┼────────┤│11│107年5月11日│3,000,000元│未記載│108年5月10日│CH53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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