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