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煒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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