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 吳成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被告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建物部分編號乙之建號中關於272-4之記載,應更正為2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