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進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