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08號卷第33頁)。
惟截至同年5月27日止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08號卷第34至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