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市區漁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878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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