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蘇文裕 被告 曾國乙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訴字第22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國乙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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