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宇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海
訴訟代理人  陶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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